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19553号“哈里哈图 HALIHAT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46号
申请人:青海藏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9553号“哈里哈图 HALIHA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7847号图形商标、第19260284号“哈里哈”商标、第5951643号“哈里哈里”商标、第36796240号“哈里哈里”商标、第21196484号“娓娓道 BEEF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外观设计、呼叫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截止到2019年9月27日,且商标权利人未做商标续展,该商标应当予以被注册,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9年9月27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