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657374号“知轮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25号
申请人:知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7374号“知轮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34220988号“知轮”商标已为核准注册商标,而申请人目前在相同小类重新申请显著部分文字商标也应得到保护。申请人在“知轮”之后加上学院重新注册,是因为申请人未来会开拓一些有关轮胎知识的网络培训的业务,是有实际的使用意向为基础的,并未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心态。且“知轮”及“知轮学院”经过申请人使用,相关公众对其认知度逐渐增强,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