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十全富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14415号“十全富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24号

       

      申请人: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4415号“十全富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十全富贵”商标的最早使用人和注册人。且申请人的“十全富贵”商标已使用十多年,在多地特别是在中山当地公众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早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申请人已对第18208980号“十全富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人已对第33285121号“十全富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明确后再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资料、宣传证据、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