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64627号“Lift(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79号
申请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4627号“Lift(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特定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6136号“SUPERLI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申请人网页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ft”与引证商标“SUPERLIFT”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