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79886号“CONA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73号
申请人:美康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9886号“CON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316154号“CON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一旦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而被注销,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11类注册的障碍。4416411号“CON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处于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两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沟通《同意函》事宜。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前述《同意函》后再恢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所有人以及其CONAIR品牌和产品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的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9年9月20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