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新鲜时刻FRESH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59336号“新鲜时刻FRESH GRO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61号

       

      申请人:杨金生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9336号“新鲜时刻FRESH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20602号“新鲜1时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36990号图形商标、第16558561号图形商标、第1952603号图形商标、第7109155号“家麗華jial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商业习惯,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新鲜时刻”、英文“FRESH GROUP”及图形构成,虽然标识包含英文“GROUP”,但其并非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其他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整体具有强于“GROUP”的其他含义,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