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ENTR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097号“SENTR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38号

       

      申请人:PYXUS INTERNATIONAL,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097号“SENTR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及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91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06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12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联系同意书事宜,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与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ENTRI”与引证商标一“SENTAI”、引证商标二“SENTRIX”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与引证商标三“SENTRI”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移动应用程序,用于收集和分析与农场资产相关的数据,包括谷仓、自然资源管理、再造林、农场劳动力健康和安全、作物管理、种植物可持续性以及与农业劳动实践相关的培训”等及第42类“可定制的软件即服务(“SaaS”),用于收集和分析与农场资产相关的数据,包括谷仓、自然资源管理、再造林、农场劳动力健康和安全、作物管理、种植物可持续性以及与农业劳动实践相关的培训”等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及第42类“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商品与服务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与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