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九思 Jius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424036号“九思 Jius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36号

       

      申请人:中山市思泽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24036号“九思 Jiu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4740号“九思 Jiu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2、申请人放弃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运载工具用供暖装置、加热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7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相关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运载工具用供暖装置、加热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运载工具用供暖装置、加热装置商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打火机、日光灯管、运载工具用灯、照明用提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运载工具用供暖装置、加热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