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K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13069号“HK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97号

       

      申请人:张楚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3069号“HK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936号“HKT”商标、第9606441号“HKT Business Trust”商标、第10149135号“HKT”商标、第11468473号“HKT”商标、第20373499号“HKT Teleservices”商标、第26131120A号“HKT Teleservices 专业客服”商标、第37504331号“HKT THE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申请商标整体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取自其名下企业商号“合科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具有高度的独创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企业荣誉、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