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06308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80号 - 申请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06308号“易净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80号

       

      申请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德睿双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6308号“易净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对商品功能的描述与商品真实的情况相符,不存在欺骗性的问题。申请商标对于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并不会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产品里外包装和产品实物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