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皓之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53854号“皓之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68号

       

      申请人:科斯威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3854号“皓之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71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两商标间将不存在权利冲突,恳请待转让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邮件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皓之悦”与引证商标“皓之悦”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皂、香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