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AVINI TARTUF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03756号“SAVINI TARTUF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79号

       

      申请人:莎芬妮塔图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3756号“SAVINI TARTUF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AVINI TARTUFI”品牌最早是由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首创和使用,经过使用已经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19480993号“SAVINI TARTU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SAVINI TARTUFI”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案审理完结后再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首页、申请人产品原料简介及申请人系列产品目录及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