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094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64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9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89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89838号“沪上喜茶HSXIC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33600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先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手册、合同、媒体报道、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烘制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