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秘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71855号“秘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86号

       

      申请人:杭州蜜獾酒业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1855号“秘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确其他含义,不会影响社会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秘调”属于臆造词,“秘”其含义为“不公开的,不让大家知道的”,“珍贵罕见的”。“调”其含义为“搭配均匀,配合适当”,动词含义为“调制”。申请人将“秘调”申请注册在“无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主要源于申请人对饮品的喜爱之情,想靠丰富的饮品知识和熟练的调酒技术去完成一杯罕见的私家饮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该标识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从而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0日向申请人发出BHFS20190000175846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从而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