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芝麻背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4813798号“芝麻背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04号

       

      申请人:上海图灵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813798号“芝麻背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3792513号“芝麻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12162号“芝麻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12214号“芝麻评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12230号“芝麻报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73999号“芝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62480号“芝麻认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032964号“芝麻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816441号“芝麻通行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822134号“芝麻手作ZHIMOM HAND M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07826号“芝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006506号“芝麻开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006508号“芝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006508号“芝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415956号“金芝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805395号“金芝麻JZ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2357006号“芝麻诚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4719047号“芝麻商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引证商标十五处于宽展期,是否续展尚未确定。引证商标九的申请注册被驳回,且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分属于不同区域、面临不同销售市场,其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十七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四、十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芝麻”,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是系列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艺术品鉴定、计算机软件设计、服装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前已述及申请商标在“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的申请已经全部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十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