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万卡索IWAN CASSE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887882号“伊万卡索IWAN CASSE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伊万卡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伊万卡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87882号“伊万卡索IWAN CASSE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554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广州宗哲服装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在新浪微博、百度输入复审商标就可以查询到相关宣传信息。被申请人未经查证,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和被授权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广州宗哲服装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伊万卡索”品牌旗舰店的授权书(授权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54年12月31日);
      2、百度网页关于“伊万卡索”的检索结果;
      3、天猫品牌旗舰店网址;
      4、产品实物图片;
      5、天猫商场伊万卡索旗舰店页面信息;
      6、天猫伊万卡索旗舰店交易订单记录;
      7、部分订单详细信息;
      8、天猫商城买家评价信息;
      9、新浪微博关于“伊万卡索”针织衫的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9日申请注册,201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
      2、证据1表明申请人授权广州宗哲服装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伊万卡索”品牌旗舰店,授权期限包含复审期间。证据2-9表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广州宗哲服装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伊万卡索旗舰店在复审期间销售了男士毛衣、针织衫等商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期间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复审期间在毛衣、针织衫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服装商品上在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毛衣、针织衫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服装以外的童装、鞋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除服装以外的童装、鞋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