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342355号“刘武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7580号重审第0000002519号

       

      申请人:济南鼎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7580号《关于第30342355号“刘武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8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