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01149号“玖間堂 NINE SPA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03号
申请人:广州玖间堂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1149号“玖間堂 NINE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5654号“九间堂”商标、第29401637号“九間客栈 JIU JIAN KE ZHAN”商标、第32808642号“玖间 JIU JIAN及图”商标、第29842815号“九号宇宙 SPACE NINE”商标、第30334216号“九号宇宙 SPACE N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玖間堂”与引证商标一“九间堂”、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文字“九間客栈”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