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88821号“MUJI to 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3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8821号“MUJI to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9012号“MUJIT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94554号“MUJIT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22390号“MUJIT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549595号“MUJI TO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98912号“MUJIT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546615号“MUJI TO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704501号“MUJIT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715066号“MUJIT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提出异议申请,目前正处于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UJI to GO”与引证商标一至八“MUJITOGO”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呼叫上的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步器”等商品;申请商标在第16类上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申请商标在第18类上指定使用的“包;皮制家具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罩(宽大的)”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申请商标在第20类上指定使用的“家具;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申请商标在第25类上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