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02408号“SUNSCRE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35号
申请人:绍兴永涛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2408号“SUNSC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会欺骗消费者,不会使消费者对其用途、功能产生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NSCREEN”(可译为“遮光剂”、“防晒霜”)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伞”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或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表示本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