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00748号“立潮网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32号
申请人:上海康渤瀚海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0748号“立潮网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4200号“立潮科技LICHAO TECHNOLOG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88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1036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立潮网”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立潮科技”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文字“立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顾问;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顾问;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