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背背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6329232号“背背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86号

       

      申请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享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对第16329232号“背背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7560号“背背佳及图”商标、第4350976号“背背佳及图”商标、第8203219号“背背佳babaka及图”商标、第8636765号“背背佳BEI BEI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就已成为“矫形带、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损害申请人利益。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使用意图;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背背佳”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为申请人竞争对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市场秩序,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橡果国际”的介绍资料、“互动百科关于“背背佳”介绍;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有关“背背佳”的媒体报道资料等宣传材料;4、产品生产及销售合同、发票;5、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7、被申请人相关情况;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磁疗杯;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非医用喷雾器;个人用除臭装置;梳;牙刷;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除蚊器”商品上。
      2、申请人诸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0类矫形带、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牙刷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矫形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理由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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