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5027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48号 - 申请人:陈小龙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502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48号

       

      申请人:陈小龙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0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2375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82614号“EMPORIO ARMA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5685号“GA及图”商标、第35077549号“EMPORIO ARMA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7月2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拖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