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土庄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328142号“红土庄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MFCT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彩富贸易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其彬)
      
      申请人因第10328142号“红土庄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31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中山市黄圃镇盛昌粮油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购销合同;3、名片复印件;4、宣传图片;5、中山市黄圃镇盛昌粮油食品经营部出具的收据复印件。
      针对上述材料,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山市黄圃镇盛昌隆商行等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其彬于2011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鲜水果;活动物;玉米;酿酒麦芽;植物种子;活鱼;南瓜;黄瓜;活家禽”商品上,2019年10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中山市彩富贸易有限公司,故我局将其列为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其彬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为中山市黄圃镇盛昌粮油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但其提供的购销合同(证据2)均未有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合已确实履行;证据3 、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难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5仅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单方出具的收据,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难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