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极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77433号“极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44号

       

      申请人:海门瑞暖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7433号“极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86896号和第22432140 号“极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三、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汉字“极质”构成,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