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14443号“餐饮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26号
申请人:乌兰察布市京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4443号“餐饮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1099号“餐创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餐饮天下”与引证商标“餐创天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