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你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5901868号“你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40号

       

      申请人:嘉银(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你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对第15901868号“你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018024号“你我贷niwoda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商标在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百度百科关于“你我贷”的介绍;2、互联网关于“你我贷”的报道;3、P2P平台排名;4、希财网关于“你我贷”大事件的报道;5、中国经济新闻网关于UCLOUD金融云助力“你我贷”走上发展快车道的报告;6、“你我贷”官方新浪微博、百度贴吧页面;7、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8、“你我贷”百度搜索结果;9、相关案件决定书。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原被申请人旗下的网络金融品牌,经原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原被申请人注册与使用争议商标未违反诚信原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金融行业不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你我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商标授权书、宣传资料、合同、发票、展会照片、媒体报道、域名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年报及运营报告等。
      我局将原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理由,不认可原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信息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2017年6月,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我局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2、引证商标由上海嘉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4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及相关诉讼于2020年3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4年9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申请人。
      3、在商评字(2016)第70610号关于第10982967号“你我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中我局认定在2012年5月之前,申请人“你我贷”商标在信贷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你我”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你我贷”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咨询、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他人商标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在案证据主要是其“你我贷”商标在信贷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资料,上述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你我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为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之情形系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分期付款的贷款、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咨询、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