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致 FLO F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68534号“经致 FLO F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33号

       

      申请人:弗洛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8534号“经致 FLO F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1474号“FLO F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国际变更,已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