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经致 FLO F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67042号“经致 FLO F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32号

       

      申请人:弗洛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7042号“经致 FLO F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2638号“经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国际注册第1391474号“FLO F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的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过国际变更,已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经致”与引证商标一“经致”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