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80904号“飞龙盖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85号
申请人:安徽省飞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0904号“飞龙盖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6353号图形商标、第19182105号“长留CL及图”商标从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