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希迪智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44972号“希迪智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34号

       

      申请人:长沙智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4972号“希迪智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3708号“希迪摩托 XIDI MO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主营业务区别较大,行业差异大,消费群体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二、在第35、42类,中文“希迪智驾”与“希迪”在相同类似群组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加工合同及申请商标系列用品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希迪智驾”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希迪摩托”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动自行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