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43170号“李医生研究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44号
申请人:澳洲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3170号“李医生研究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易于消费者识别记忆,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申请人早于1995年将旗下产品推广至中国市场,在中国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具有紧密的联系,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9624号“李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验室照片、店铺信息、检测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汉字“李医生研究所”构成,而申请人的名义为澳洲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其组织形式与申请商标所述含义不符,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组织形式与申请商标所述内容一致。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