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AIG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13925号“HAIG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41号

       

      申请人:青岛海冠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3925号“HAI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商标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097号“海冠HA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06364号“HAIZ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方式、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AIGUAN”与引证商标一中的英文部分“HAIGUAN”、引证商标二中的英文部分“HAIZU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柜;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油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