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同利共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13491号“同利共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53号

       

      申请人:河北同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3491号“同利共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33729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23144号“一打即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