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679951号“人人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84号
申请人:江西远闻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国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9951号“人人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独立构思而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23397号商标、第30910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申请人大量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合作协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人人检",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5类医用试纸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