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商标使用_“新思Scien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7463774号“新思Scienc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数码科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腾知本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63774号“新思Scie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81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上述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无理由不使用已积累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申请人系恶意抢夺复审商标权而提出复审申请。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7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与松诺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用品采购合同;
      2、2017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与北京金华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桌骑购销合同及对应金额收据;
      3、2017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与北京德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文具采购合同及对应金额收据;
      4、201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与王子欣签订的招一培训协议及对应金额收据;
      5、自然人渊向明、李佳明报告会计培训费收据;
      6、2018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与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彩页印刷协议及收据;
      7、复审商标宣传彩页、实体培训教室、广告宣传及网站推广的宣传证据;
      8、2018年6月被申请人所获2018中国互联网教育评选盛典“优质内容资源”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与评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已交换至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在质证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上关于朗文SUPER KID教材介绍、济南瑞思英语网络宣传介绍。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美易通图书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学校(教育)、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4年5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到北京华腾知本图书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20年12月6日止。2018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4招生培训协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与王子欣签订了培训协议,该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加之对应金额收据予以佐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会计培训服务销售给了王子欣,结合桌骑购销合同及对应金额收据、文具采购合同及对应金额收据、培训费收据、宣传彩页、被申请人所获2018中国互联网教育评选盛典“优质内容资源”证书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综合考虑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考虑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学校(教育)、教育服务与培训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均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与上述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学校(教育)、教育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