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FH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4979962号“FH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09号

       

      申请人:美创(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时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金多美立(原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帆趣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对第24979962号“FH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原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帆趣百货店一共注册了692件商标,涵盖29个类别,原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申请商标的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合伙人关系,原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本案争议商标已被转让,另有15件商标在办理转让中。原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申请人名下有第37831283号“FH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及转让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株式会社金多美立是由韩国KOSDAQ上市公司NEXTEYE投资设立的化妆品专业企业。“FHD”血橙面膜是株式会社金多美立于2019年推出的主打产品之一,株式会社金多美立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了争议商标的所有权。原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帆趣百货店与其商标代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争议商标通过被申请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基于被申请人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注册了本案引证商标等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名下商标也跨越多个类别,其是否涉及囤积商标也无法判断。综上,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韩国商标、专利受理单;2、韩国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3、被申请人产品报关单、提单等;4、被申请人产品宣传推广资料及视频资料;5、被申请人产品参展图片资料;6、被申请人产品包装及产品图片资料;7、被申请人产品韩国免税店及销售卖场资料;8、被申请人产品网上销售图片资料;9、申请人名下商标资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市西湖区帆趣百货店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洗浴制剂、洗洁精、地板蜡、指甲油、染发剂、化妆品、牙膏、香、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争议商标于2019年7月13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株式会社金多美立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3、自2017年6月至9月期间,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杭州市西湖区帆趣百货店先后在第3类、第10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6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有如“狄威暴龙”、“UGGEGG”、“ELEGENCEDIOR”、“REJOYDIOR”、“DIOREMPIRE”、“麦当丰”、“绅士暴龙”、“KAO”、“GA”、“MK”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即本案原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帆趣百货店名下注册大量商标,构成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我局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将其对应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审理。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即本案原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帆趣百货店名下申请注册有6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有“狄威暴龙”、“UGGEGG”、“ELEGENCEDIOR”、“REJOYDIOR”、“DIOREMPIRE”、“麦当丰”、“绅士暴龙”、“KAO”、“GA”、“MK”等与他人在先知名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被宣告无效。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且该行为的不正当性并不因争议商标的转让而转变。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关于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