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673218号“有米酸奶 RICE×YOGURT
YOM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10号
申请人:有米酸奶(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3218号“有米酸奶 RICE×YOGURT YOM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0038号“有米”商标、第14372519号“有米”商标、第30396978号“有米”商标、第33614191号“有米 YOUMI及图”商标、第37498131号“有米国际”商标、第38515565号“有米广告联盟”商标、第34068278号“YOMIE'S及图”商标、第38781119号“YOMIE'S RICE X YOGURT”商标、第6801862号“优美诗 YOMIESH”商标、第14138009号“渝美滋 YOME'S”商标、第38777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异议申请审查中,其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十一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尚未确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异议复审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1月28日第162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三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会计服务,驳回广告等其余服务,现处于诉讼期内。引证商标八已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人员招收等服务,驳回广告等其余服务,现处于异议期内。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而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米酸奶 RICE×YOGURT YOMIE'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有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一相同,上述商标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七、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