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喜阿婆 XIA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16594号“喜阿婆 XIAP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18号

       

      申请人:强金彪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6594号“喜阿婆 XIA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931号“喜阿婆及图”商标、第32878194号“冰城喜阿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文字均为“喜阿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