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2314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16号 - 申请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231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16号

       

      申请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3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1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年度报告、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保险;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分期付款的贷款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