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贝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34875号“西贝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08号

       

      申请人:贾希友(原申请人名称:临沂匠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4875号“西贝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系由本案原申请人临沂匠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申请注册。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于2019年8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现申请人贾希友名下。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6572号“西贝旺”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巫晗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