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商标局_“HEY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518127号“HEY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07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18127号“HEY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51931号“hey休”商标、第18717529号“Hey”商标、第20369944A号“Hey”商标、第20975462号“Hey”商标、第4857118号“合悦 hey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6、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行政判决书、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蛋白、蛋、椰子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牛奶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冻、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用蛋白、蛋、椰子油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