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FAY ARCH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40114号“FAY ARCHI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31号

       

      申请人:托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0114号“FAY ARCH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8659号(第18类)“ARCHIVE 56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8659号(第25类)“ARCHIVE 56及图”商标、第35014261号“ACRHIVE”商标、第8630578号“Archi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系世界著名的皮具设计和制造商,申请人“FAY”系列商标作为申请人三大奢侈品品牌之一,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申请人已有系列在先注册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RCHIVE”释义截图、商标档案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包、雨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ARCHIV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ARCHIVE”;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ARCHIVE”与引证商标三“ACRHIVE”及引证商标四“Archives”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