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4452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10号 - 申请人:艾兰•沃克股份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445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10号

       

      申请人:艾兰•沃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4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教育、教学”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8940号“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50115号“澳维·天下乐城 AUWI TIANXIA LE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教育、教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教育、教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教学”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教育、教学以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