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64536号“MX-sens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38号
申请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4536号“MX-sens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商品上的复审,仅对0913群组的“传感器、测加速度用传感器、测速度用传感器、测位置用传感器、警报器用传感器、油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商品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53259号“MXSENS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6012号“mhsensor”商标、第13642958号“MX”商标、第29856940号“M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41322号“M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部分驳回,其在核定商品上与申请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五流程状态;2、申请人“MAXI”系列商标注册情况;3、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对0913群组的“传感器、测加速度用传感器、测速度用传感器、测位置用传感器、警报器用传感器、油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商品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除“传感器、测加速度用传感器、测速度用传感器、测位置用传感器、警报器用传感器、油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以外其余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传感器、测加速度用传感器、测速度用传感器、测位置用传感器、警报器用传感器、油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传感器、测加速度用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传感器、测加速度用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电动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X-sensor”与引证商标二“mhsensor”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四“MX”。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