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613921号“V&M VENUS MO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83号
申请人:北京易猫创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嘉嘉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13921号“V&M VENUS M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2816号“V&M”商标、第5259670号“M&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字体设计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套、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M VENUS MODA”包含了引证商标一“V&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