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71886号“IN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04号
申请人:泉州市民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泉港红运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1886号“IN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49086号“IN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8061号“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五流程状态截图。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66961号“Ins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信号铃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4458号“双胞TWIN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63912号“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37236号“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第31967856号“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192565号“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187418号“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954742号“妙保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518243号“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警报器和警报系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SS”与引证商标一“双胞TWINSS”突出显示的“INSS”;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十一及引证商标七、八显著识别文字“INS”;引证商标十英文文字“INS”字母构成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