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6450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76号 - 申请人:晋江潮流伙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64501号“NEWBAILEUN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76号

       

      申请人:晋江潮流伙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4501号“NEWBAILEU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9734号“NEWBAILUN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0307号“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30174号“NEWBAILUN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NEWBAILEUNDS”,与引证商标一“NEWBAILUNLP”、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NEWBAILUNLP”、引证商标三“NEWBAILUNLP”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帽子、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手套(服装)、领带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