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2176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73号 - 申请人:深圳市泰乐康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21761号“泰乐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73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乐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1761号“泰乐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1618号“康泰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2月13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