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363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71号
申请人:河南黑豹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6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0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63806号“WWW.ZTKY.COM ZTK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16434号“CR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的实际宣传和使用证据、所获荣誉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仓库贮存、包裹投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9类运输、汽车运输、包裹投递等方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9类空中运输、卡车出租、货物贮存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9类商品包装、商品打包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